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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肉检验的方法及猪肉水分判定依据
更新时间:2018-01-11   点击次数:5275次

       畜禽肉水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畜禽肉水分*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畜禽肉水分*

单位为%

品 种 指 标

猪肉 ≤ 76.5

牛肉 ≤ 76.5

羊肉 ≤ 77.5

鸡肉 ≤ 76.5

鸭肉 ≤ 80.0

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按 GB 9695.19 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试样制备

4.2.1 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至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尽快测定,若不立即测定,应密封冷藏贮存,防止变质和成分发生变化。贮存的样品在启用时应重新混匀。

4.2.2 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 和m2(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本标准4.2.1制备。

4.3 测定方法1 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 GB/T 9695.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测定方法2 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 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 仪器

4.4.2.1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 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0.001g。

4.4.3 测定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10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标准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4.5 测定结果表述

4.5.1 鲜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 冻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式中:

X ——水分百分含量;

m1 ——解冻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 ——解冻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C ——解冻后样品的水分百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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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肉检验的方法:

1、准备好冠亚水分仪仪器和样品,将样品进行粉碎处理

2、取样到仪器内,仪器自动显示重量,无需其他辅助设备

3、重量稳定后,按“测试”按键,仪器灯亮工作,直接显示水分值

4、测试完后自动报警,显示水分数值,记录数据,处理样品

 

猪肉水分判定依据:

 附录 GB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
《GB 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规定我国畜禽肉水分含量正常范围如附表1所示。
附表1:畜禽肉水分*

品 种

猪 肉

牛 肉

羊 肉

鸡 肉

水分含量

≤77%

≤77%

≤78%

≤77%

 

猪肉水分判定依据猪肉水分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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