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100%。
2.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3.取出样品盘,将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4.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1、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取样部位和样品量能满足分析项目的特殊要求,取样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
2、取样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水分组成。
3、鲜肉必须用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检样和复样应冷藏保存于密闭容器内,防止样品变质或水分损失。
4、采样后应尽快安排检测,分析样品较多不能超过24小时,备查留样应保存在0-4℃之间,防止肉样解冻时水分损失。
5、若检测结果水分含量超过77%,判定该被检样品水分含量超标,为不合格品,而不能随意判定为“注水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第十一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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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这种仪器发挥作用,商业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沈阳市生猪屠宰企业肉类水分测定仪使用规定》,依照规定,以后我市猪肉把关工作将遵循以下流程。
1、各屠宰场要责成专人对肉类水分测定仪加以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坚持对每批次肉品实施水分含量检验,并认真做好《生猪屠宰登记台账》和《屠宰检验记录》;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将随时进行肉品抽查和记录查询。
2、对配备的肉类水分测定仪闲置不用或不按规定对肉类实施水分含量检验的,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视为未经品质检验产品予以没收、罚款,对处理后仍然不实施肉类水分含量检验的,将对企业予以停业整顿。
3、对检验出的注水生猪或注水肉品要及时向市、区、县(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到地点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做销毁处理,不得作为合格肉品出厂销售。对查出的注水生猪或注水肉品采取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则由机关介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据商业局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自今年5月份以来,由于毛猪价格大幅度上扬,个别生猪贩运业户利欲熏心,采取向生猪体内注水、注胶的办法谋取暴利。迄今,我市已经端掉了5家向生猪体内注水的黑窝点,罚没注水生猪210头,对2家经查实有接收屠宰注水猪行为的屠宰场勒令停业整顿。
虽然这些行动有力打击了生猪注水的不法行为,但是检验生猪注水存在难度。屠宰后的注水猪肉不易被肉眼鉴别,给生猪屠宰场的自我约束行为和执法部门的鉴定工作带来不便。这种名为“SFY-30R”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的仪器解决了这一难题,“注水猪”就此无处遁形。